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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范围的确定
1、 填写要求
(1)无字数要求,无类别限制。
(2)表述规范、易懂,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企业类型与经营范围
科技类
(1)常见公司
科技、信息技术、网络科技、科技发展等公司
(2)经营范围
文化、传媒、广告类
(1)常见公司
文化类:文化、文化传播、文化发展、影视文化等。
传媒类:传媒、文化传媒、广告传媒等。
广告类:广告、影视广告等。
(2)经营范围
咨询类
(1)常见公司
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技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信息技术咨询、财务咨询等公司。
(2)经营范围
管理类
(1)常见公司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商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餐饮管理等公司。
(2)经营范围
商贸类
(1)常见公司
贸易、科贸、商贸、工贸等公司。
(2)经营范围
注:
● 1、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
二、 办理手续
项目审批
1、前置审批
(1)先证后照,按有关部门规定先办理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
(2)先有批文,才能设立。
2、 后置审批
(1)先照后证,先进商事审批。领取营业执照,再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才能正式营业。
(2)完成工商登记,但无相应许可证,不能在该领域经营。(领取营业执照 → 窗口办事人员传递“商事主体审批告知书” → “告知书”显示申请的某一经营范围需要经过某一部门的审批)
三、 经营范围应注意的涉税事项
1、 填写范围有先后
(1)同时经营多个行业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中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在行业,为企业所属行业。
(2)税务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
(3)各行业税负指标不同,注意经营范围填写顺序。
2、分支机构范围不能随便填
分公司
(1)、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子公司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经营范围不需要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
母子公司经常相互提供服务
(1)、总公司应增加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范围。
(2)、子公司增加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经营范围。
3、 应考虑核定征收
若计划申请核定征收,经营范围里避免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情形。参考国税函〔2009〕377号。
4、 范围不是越多越好
注意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
5、 值机安全
相同行业的企业,经营侧重点也不同,经营范围应突出主营业务。
四 、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票
答:可以开票
政策依据:
● 1、目前没有任何文件明确规定,超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发票。
● 2、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注:业务真实合规,属于应税业务,无论是否超出经营范围,都可以开票。
五 、各地税务局相关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上海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热线问题(2018年第19期):
问:一、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除国家命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湖北省税务总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问: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注:根据《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至五辑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部废止。
河北省税务总局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008):
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六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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