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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的财税处理涉及到会计入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会计入账
《企业会计准则》对福利费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仅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该视同销售,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3、企业所得税
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扣除,关于计算基数:
4、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区分情况讨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税。除此以外,其他性质的福利费应该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企业食堂给员工提供就餐服务,若员工先花钱吃饭,企业再给每位员工发放餐补,由于每个人享受到的福利费是可以分清的,餐补应该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但,如果员工免费就餐,每个人享受到的福利无法分割,则不用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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