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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010107.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缴费信用扣:5分
提醒:2024年度个税汇算将于2025年3月1日到6月30日进行申报。
注意:汇算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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